【法律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jù)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案例解讀】
王女士是一位家庭主婦,十分關注食品安全問題,對于她來說,她選擇的食物和蔬菜關乎一家人的安全。因此,一有時間王女士就會看各種關于食品安全的新聞報道,關注新聞媒體發(fā)布的各類信息,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關問題。
一次王女士通過看報紙,得知市政府發(fā)布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內容涉及最近水產品可能存在一些問題,告誡廣大市民盡量避免食用。她認為這種信息很及時,可以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保障人們的安全。
【專家說法】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指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jù)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那么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的作用是什么呢?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為了警告大眾注意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以保障大眾的生命健康,促進公共福祉和社會安全;同時,對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句話點評】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是國家公布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以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注意,以保障大眾的生命健康權,促進公共福祉和社會安全。